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900-2008)是中国针对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标准,旨在控制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。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:
1. 适用范围
该标准适用于电镀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电镀项目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标准根据电镀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种类,将排放控制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,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。
3.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电镀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,包括:
总铬:现有企业为1.0 mg/L,新建企业为0.5 mg/L。
六价铬:现有企业为0.2 mg/L,新建企业为0.1 mg/L。
总镍:现有企业为0.5 mg/L,新建企业为0.1 mg/L。
总铜:现有企业为0.5 mg/L,新建企业为0.3 mg/L。
总锌:现有企业为1.5 mg/L,新建企业为1.0 mg/L。
总氰化物:现有企业为0.3 mg/L,新建企业为0.2 mg/L。
4.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标准对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也进行了规定,主要包括:
硫酸雾:现有企业为30 mg/m³,新建企业为20 mg/m³。
铬酸雾:现有企业为0.05 mg/m³,新建企业为0.03 mg/m³。
氯化氢:现有企业为30 mg/m³,新建企业为20 mg/m³。
5. 固体废物管理
标准要求电镀企业必须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、贮存和处理,特别是对含重金属的污泥和废渣,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,防止二次污染。
6. 监测与实施
电镀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,并保留监测记录。
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,确保数据准确可靠。
7. 其他要求
电镀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,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。
鼓励使用低毒、低污染的电镀原料和添加剂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
8. 实施时间
该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,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电镀项目需严格执行。
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900-2008)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,有效控制了电镀行业对环境的污染,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。